4月13日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後
我發現一個商機
各位會友您看出來了嗎?
努力想一想喔
在不景氣的時代
開源也是
重要的一件
事
我知道各位都比我強
應該可以
簡單想出來
不要打電話問我
我不會說的
大家一起來賺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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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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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於:
2009-04-10 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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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第 3 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
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
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
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
證。
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
第一項第一款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
限額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
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第一項第三款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
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廖健安註:應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和公司登記事項表營業項目不同之問題.以免客戶將來投標時,會面臨資格不符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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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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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於:
2009-03-23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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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個商機,再想一想喔..不過五分埔的店家,早期國稅局已經有查一遍了,今年4月預期會再查一次,所以未設立的應該會去要求設立,也是一個商機,不過可能服務費不會收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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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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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於:
2009-03-23 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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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賣關子,不太好吧!
不過倒是可以考慮,可以拜訪那些未通過營利事業登記的店家,例如健安大哥所在的松山信義區的五分埔店家,建議他們辦理商業登記,至於一家要收多少錢,3000~5000元,不知各位的想法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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