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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過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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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過後有下面幾個問題,目前我還沒有答案,如果有善心人士有解藥,請回覆我,謝謝!
1.4月10日下午4:10分以前,公司登記已完成,但營利來不及送件的案件,要直接送國稅局,可是依營業登記規則,並沒有定義相關表格,問國稅局亦尚無解答.
2.內湖科學園區辦公室使用本來依規定要繳回饋金,那4月10日以後要如何處理呢?
3.原本登記在內湖科學園區的是策略性產業,可是章程及事項表只有1項除許可業務外,需要辦理公司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嗎?可是公司的股東會要等到6月才會召開,4月10日以後要如何處理呢?

廖健安 回應於: 2009-04-14 19:15
  國稅局的回覆問題己於近日分享予台北市記帳士資訊聯誼會的所有會友參考.未參加資訊聯誼會之會友亦可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有廢除營利事業登記之後的Q&A以及各種表格供參考使用.若尚有不明白的地方,請將問題轉交與公會柯總幹事,我會再去求解答.
廖健安 回應於: 2009-04-14 19:08
  以下是台北市長信箱回覆我的第一個單位,其他單位仍在處理中,分享給大家參考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交由本處彙辦,您信中所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詢問廢除營利事業登記事宜,涉本處權責部分,說明如下: 您詢問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於廢證後從事策略性產業,是否須辦理營業項目變更一節,如您從事之策略性產業為經濟部頒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定義之許可業務(代碼尾碼為「1」),則須於取得該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後,檢附申請書件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如非許可業務,則原登記之營業項目即可含括,無需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另查本府辦理招標,對廠商資格條件之審定係各單位依權責認定,您詢問事項,請逕洽各招標單位詢問。有關詢問內湖科技園區策略性產業管制之依據,為本府產業發展局權責,相關事項俟該局檢附意見,再轉請參辦。若您仍有關於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相關疑義,歡迎洽詢本府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91、648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洽本案承辦人:卓幸弘,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504。 二、有關內湖科技園區回饋金是否仍須繳納及經營不符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營業行為之處置部分,本府都市發展局說明如下: 1、內湖科技園區回饋金是否仍須繳納1節,經查依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規定,園區內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核准其建築物作次核心產業使用,皆應繳納回饋金,與是否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無涉。 2、另有關經營不符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營業行為時會遭受如何之處置部分,經查違規使用之處理管道包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稽查或人民陳情檢舉受理,其中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罰則部分,得依建築法第73條及第91條規定辦理,或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略以):「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規定辦理。 3、如有其他都市計畫相關疑義,請來電洽詢本局都市規劃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8287)吳小姐。 三、有關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後,是否會以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建築管理依據一節,本市建築管理處說明如下: 1、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再此限。」。 2、前述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係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審認,公司營業項目若與原核准用途不同,且未符合「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則應委請開業建築師,檢討相關建管法令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以確保建築物之合法使用。 3、另涉營業場所之室內裝修、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等節,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公共安全。 4、感謝您熱心市政,重視合法權益,如您仍有其他建管疑義,敬請電洽1999(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轉8401本處使用管理科承辦人:李彧,將竭誠為您服務。 四、有關廢除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發證後,場所之列管是否以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依據一節,本府消防局說明如下: 本局執行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均依其使用執照用途進行列管,至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與使用執照用途相異是否涉及變更使用,則由本市建築管理處依權責卓處。如有疑問或建議,請洽本局承辦人:火災預防科楊雲忠,電話27297668轉6115。 五、有關您詢問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內湖科技園區的策略性產業是否仍有管制及管制依據和回饋金繳納是否依據公司登記事項表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疑義,查「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2條第1款,有關次核心產業之研議及認可公告係屬本府產業發展局執行,業請權責機關本府產業發展局彙整相關法令資料後,再另行回覆;若造成您的困擾,深感抱歉。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商業處處長劉佳鈞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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