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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過後的問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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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28 北市商一字第098302495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交由本處彙辦,有關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相關事宜乙案,涉及登記、消防、都計及建築管理法規部分,前於98年4月13日回覆在案,另就內湖科技園區產業進駐部分,本府產業發展局說明如下:
(一)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產業進駐係依「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策略性產業進駐內湖科技園區,依該辦法規定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43條之1。
(二)查策略性產業項目為1.資訊服務業2.產品包裝設計業3.機械設備租賃業4.產品展示服務業5.文化藝術工作室(360平方公尺)6.劇場、舞蹈表演場7.剪接錄音工作室8.電影電視攝製及發行業。再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43條之1規定:「工業區內得附條件允許策略性產業之使用」。依其附條件允許規定,策略性產業之第4.5.6項設置地點應鄰接寬度10公尺以上道路,始得進駐內湖科技園區。
(三)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原則仍依公司、行號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所營事業項目認定其使用用途,若所營業務僅載有「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乙項時,本局將以公司、行號實際經營內容與作業方式判斷,經營項目若屬次核心產業應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回饋辦法」繳納回饋金方得進駐。
(四)如對於內湖科技園區產業進駐還有任何疑義,請來電洽詢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27996898-209謝慶龍先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商業處處長劉佳鈞 敬上

剛考上的記帳士 回應於: 2009-05-02 02:00
  請問現在辦理公司登記是不是不用再去管客戶的地點合不合法了,我們也不是建築或消防的專家,考試也沒考建築法規或消防衛生的法條,要我們記帳士替客戶了解好像真的不容易.
共 1 筆,頁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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