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會的最新訊息有一篇作者為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紀律委員會主委、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在經濟日報所發表的一篇文章,近來本人也接到許多會友來電詢問可以用下列的名字嗎?
1.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2.代客會計記帳記帳士事務所
3.工商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4.工商登記稅務申報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茲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3月24日金管證六字第0980009856號函之說明三供會友參考
該函說明三、按會計師第71條並未規範「記帳士事務所」或來函所稱「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名稱如已依記帳士法第10條規定標示「記帳士」,而與會計師所從事專門職業可資區別,尚非法所不許。惟所稱○○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如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有關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業務或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等會計師業務,其非為記帳士得執行業務,則有同條之適用。
以上供所有會友參考,希望能解除大家的疑感。
|
|
|
廖健安
|
回應於:
2009-12-18 14:25 |
|
|
|
|
標明記帳士事務所以及不要在廣告文宣上列明記帳士法第13條不得從事之業務,是金管會最關心的. |
|
|
林成斌
|
回應於:
2009-12-03 12:57 |
|
|
|
|
98/12/2有聽聞理事長對於名稱之確切說明,可否請版主邀稿,提出目前可行之方案,讓所有會員有所遵詢.
討論區之反應有正方有反方,有正確有錯誤,在討論過後,期待官方有具體正確之回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