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事務所負責人已在另一任職公司加入健保,再新成立事務所投保單位時,事務所負責人是否需要再重複加入健保?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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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英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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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於:
2013-02-25 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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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鈞安:
您所提之相關問題非關二代健保合先敍明。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一項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保險,而台端受僱於其他公司其投保身分屬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0條第一類第三種身分,而新成立事務所則屬第一類第五種身分,是以台端應以主要工作擇一來投保。
台端主要工作如係第一類第三種身分(受僱員工),則在成立事務所投保單位時,不需再行投保。反之,則要請原投保之公司退保。
另若事務所並非主要工作,則另應考量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1條一項三款有關執行業務收入扣費補充保費2%的問題,最好改變收費程序,以免高於5,000元。
附帶一提,現健保局在認定主要工作時,尚未依所得來認定,但未來尚不知是否會如此認定,不過即使如此依所得高低來認定是否為主要工作在依法政法的概念,仍有違憲之可性。
以上解說希冀能解答您的疑惑,祝
商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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