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經濟部令: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HOME » 最新消息 » 法令轉知

訊息摘要 經濟部令: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公(發)布日期 103-04-14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3024062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6  條條文及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


第 2 條    公司依本法規定所送之申請書件,得以經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並得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後,如改以書面方式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先
           以經電子簽章之方式提出轉換申請。
           前二項電子簽章,公司限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為之
           ,自然人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第 16 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
           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者,其所附之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
           格式辦理。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
           要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
           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
附  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