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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5項規定,訂定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嗣後變更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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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台財關字第1031015294號
 
一、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前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國對象。惟倘該公司嗣後解散進入清算程序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無須再就相同欠稅款項限制清算人出國。
二、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始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國對象。但清算人係由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或係由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而選派,且非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者,不予限制出國。
三、本令發布前,依本部101年2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2290號令規定已限制法院選派之公司清算人出國者,不論該限制出國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應即依本令規定辦理。
四、廢止本部101年2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2290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