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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房屋稅條例」第14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有關非營利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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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99 台財稅字第10300620070
 
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9條第1項規定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