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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付股利逾2年未付,無須轉列其他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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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100年度應付股利已逾2年仍未付,是否須轉列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當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公司以「應付股利」科目入帳的對方科目係「累積盈餘」,換句話說,公司帳上並未因分配股利增列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公司縱逾請求權時效仍未支付股利,並不須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提醒納稅人,公司遲未支付股利,雖然本身無須轉列其他收入課稅,但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即歸併各股東的股利所得,各股東仍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