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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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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許多扣繳單位詢問,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
該局說明,外僑來我國居住,其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局表示,外僑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者,或外僑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該外僑將來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實際居留日數超過183天時,應改按居住者扣繳,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並以原扣繳
稅款抵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僱用外籍員工A君,其居留證所載發證日期為103年2月1日,核准停留日期至104年7月31日,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時,其扣繳方式說明如下:
一、A君103年2月至12月薪資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以A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由A君自行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A君104年度因居留證所載居留天數超過183天,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若A君於5月離境不再來我國時,A君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則須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