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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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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為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已與多個國家簽訂租稅協定,締約國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如有營業利潤依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備妥相關文件,向給付人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所獲取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租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應確實審視是否符合營業利潤免稅之要件,若符合相關條件,即應備妥申請書、並檢附合約書(含中文譯本)影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及授權書正本等,向給付人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避免因文據未備齊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