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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屬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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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繳稅款,仍屬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財政部771219日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扣繳義務人100年度給付租金,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嗣於101年間自動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因扣繳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並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扣繳義務人雖已自動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仍應按扣繳稅額處10%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及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