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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司法第181條、182條之1,第192條之1,第2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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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81、182條之1

●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出席股東會之人數限制
公司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第182條之1第2項規定:「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為預防法人股東濫用權利,造成股東會場失序情事,公司如於議事規則規定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之人數,以當次股東會擬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為上限,於法尚屬可行。

(104.03.10 經商字第10402404570號)


公司法192條之1

●其他必要事項之範圍
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2項所稱「其他必要事項」,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並以正面表列方式為之。換言之,公司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作業者,其公告內容,除公司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及受理處所外,「其他必要事項」應以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所明定之證明文件、法令所明定要求之資格條件(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等)有關之證明文件,以及同條第5項第1至4款所定不予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之事項為限,且不得要求提名股東檢附公告事項以外之文件。

(104.03.10 經商字第10402404650號)



公司法218條

●本部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號函所提簿冊與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所稱簿冊,兩者定義不相同
一、本部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號函釋提及「復按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與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所稱簿冊,二者定義相同,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核其法理有所不當,按公司法第210條是針對股東及債權人查閱或抄錄公司股東名簿表冊所設計;而同法第218條則是因應公司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之職權而為規範,其文字解釋上,第218條的範圍大於第210條,原則上可查閱或抄錄之範圍不宜有過多的限制。故應將上開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號函:「上開規定之『簿冊』與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所稱簿冊,二者定義相同,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乙段文字刪除。本部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號函,爰予補充。

二、又本部100年5月30日經商字第10002068170號函、102年11月29日經商字第10200127950號函亦有與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所稱簿冊,二者定義相同情形,該段文字亦予刪除,併予補充說明。

(104.03.10 經商字第104024046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