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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處理投資外國營利事業發行外幣計價債券(寶島債)之利息收入及資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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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國內外企業紛紛在臺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之國際債券(寶島債),並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掛牌及交易,投資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產生相關所得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投資寶島債可能會有獲配之利息及處分之資本利得,其課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利息收入課稅方式:
公司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發行之寶島債,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應將利息收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扣繳稅額亦得自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公司若投資外國營利事業發行之寶島債,因係屬海外收入,按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應將利息收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另若此筆利息收入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亦得按前揭法令規定檢具相關憑證在限額內予以扣抵。
二、資本利得課稅方式: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而國內營利事業及外國營利事業發行之寶島債因募集與發行地均為國內,係屬前揭法令規定範圍(外國發行人私募之國際債券不適用),因此自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惟仍需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處分年度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該局籲請投資人注意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漏報利息收入或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