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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額,得否於實際補發時追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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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詢問,財政部近日發布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金額提高至新臺幣(下同)2,400元之規定,得否於實際補發時追溯認定?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近日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即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雇主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達到加薪之效益,並增進員工福利,財政部爰發布解釋,自104年1月1日起,將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自1,800元提高至2,400元,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另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於前開規定發布後,如未能及時辦理加薪及提高伙食費作業,只要於實際補發員工104年上半年各月份伙食費時,該加發部分與原本已發部分合計在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仍可視為員工上半年度各年度免計入薪資之所得。
    該局提醒,雇主應實際提高對員工伙食費之補貼,始可適用上開自104年1月1日起調高伙食費限額之規定,請雇主落實政府鼓勵為員工加薪之政策,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之方式實施,避免引發雇主與員工間之爭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