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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營利事業,於計算102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時,應含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保留盈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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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礎,除本期稅後淨利外,尚應包含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保留盈餘之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其綜合損益表包括「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兩部分;有關「其他綜合損益」係股東權益之其他權益項目,因尚非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範圍,應俟實現轉入「本期稅後淨利」時(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於處分該資產時),始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然有部分項目(如確定福利計畫之精算損益)係直接列入資產負債表「保留盈餘」,因該項目同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故採用IFRSs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就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保留盈餘之合計數為基礎,計算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

該局強調,財政部於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已增訂「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轉入之稅後淨額」欄項,俾利營利事業能完整表達採用IFRSs之影響數額。惟因營利事業係於102年度首次導入IFRSs,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尚未及配合增訂相關欄項,其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保留盈餘之金額係彙整填報於累積盈虧欄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注意申報金額之正確性,切勿因一時疏忽,造成違漏情事。 #164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 股長 姓名:林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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