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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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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226
台財稅字第10400724590
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張盛和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但書及第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申報程序及應填報之申報書、應檢附之附件,於採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以下簡稱網路申報)或以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七、網路申報通行碼:
        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通行碼有下列四種:
() 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
() 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及密碼」)。
() 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加上所得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
() 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八、基本資料:
()   以第七點規定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或電子憑證為通行碼者:
          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下載課稅年度本人、配偶、未滿二十歲子女、滿二十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二十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稅籍資料、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應分開提供資料者,從其規定。
()   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者或以二維條碼申報方式登入者:
          納稅義務人須將當年度應申報之戶籍資料、扶養親屬稅籍資料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登入者,得將以下列方式查詢之稅籍資料、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匯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1、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
2、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核發之「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網際網路下載。
3、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並已配發統一證號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得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核發之查詢碼,搭配申報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網際網路下載。
() 納稅義務人經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仍應與實際應申報之稅籍、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比對檢視,作必要調整或修正後再辦理申報
九、所得資料:
() 納稅義務人利用第七點規定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或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下載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如下: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含應由納稅義務人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但書及第十四條之二規定申報課稅之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不包括在內。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3、甲類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之執行業務所得。
() 納稅義務人除利用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並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外,另須完整蒐集且逐筆輸入其他收入、成本費用及所得資料於相關欄項中。若於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不正確或遺漏,應向所得給付單位查明更正並核實自行輸入申報。
() 下列各項所得,其成本費用應按實際發生數減除,並依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如未能提出者,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1.多層次傳銷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5.財產交易所得、6.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7.其他所得。
() 納稅義務人經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十二、繳退稅款資料:
               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應於繳、退稅欄項輸入相關資料:
() 繳稅:
        納稅義務人得使用下列方式繳稅;至便利商店繳稅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繳稅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二日二十四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自行繳款資料。
1、現金繳稅:
() 金融機構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或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並填妥,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 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可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已向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2、信用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可以其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已參與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信用卡繳納稅款(每一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申報自繳稅款作業要點」。
3、轉帳繳稅:
() 繳稅取款委託書: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以網路申報者,限輸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存款帳號;以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申報者,限輸入該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但提兌時納稅義務人轉帳繳稅帳號輸入錯誤或該帳戶存款不足致無法提兌或就存款餘額先行扣款者,應以網路申報或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輸入之存款帳戶為認定標準,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 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
()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利用第七點規定之自然人憑證或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 退稅:
        納稅義務人可採指定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憑單方式辦理退稅。採指定帳戶辦理者,限輸入該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屬公教人員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及非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均不適用)。
() 納稅義務人可以第七點規定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電子憑證、或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出生年月日」,加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核發之「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資料,如同意以該帳號辦理繳、退稅者,可直接匯入系統,免再重複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