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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在我國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如未能提示成本費用,以拍賣收入6%計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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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買賣獲利者,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於計算所得時,若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自105年1月1日起則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即106年5月份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若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時,仍會依查得資料核課納稅人稅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古董、藝術品之差價,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