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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收取利息應開立憑證並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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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621
台財稅字第10504007210
農、漁會信用部為農業金融法規定之農業金融機構,其自本令發布日起取得之放款利息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21條規定開立憑證,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所出具之收據者外,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部  長 許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