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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仍免予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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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所得年度)起,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惟依據所得稅法第69條及同法細則第56條亦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予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除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免予暫繳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如以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如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者如下:(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2)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者。(4)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5)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6)營利事業以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予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如仍有疑義,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