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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除藥品調劑免營業稅外,其他藥品貨物之銷售均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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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對於藥局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一直存有疑慮,常來電詢問。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財政部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及87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釋規定,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其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辦營業登記,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前揭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僅限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藥品供應之收入,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經營藥局者務必了解相關規定,並依規定辦理稅務相關事宜,以免因不了解法令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