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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所開立統一發票應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稱,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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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早期公用事業(如水、電)係開立收據,如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營業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營業人可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下稱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上述情形,且營業人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營業人於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仍得以出租人名義之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自106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開立買受人名義必須為營業人使得以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以免影響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銷售稅課蔡欣巧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