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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有關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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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112
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
一、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本部789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9條但書規定,得適用前開本部78年函釋之水電費憑證,其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部  長 許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