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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替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撰寫、翻譯其他文件,所獲得之報酬是否屬於稿費,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享受定額免納所得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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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屬於一般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其他如受聘製作電視節目、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受聘擔任外籍專家之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之酬勞,亦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
該所進一步表示,如無僱用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或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登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 等,則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享定額(180,000元)免納所得稅之優惠。」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池正元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