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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1條有關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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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06106
台財稅字第10600624960

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部  長 許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