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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應如何報繳營業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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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且無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近年社會蓬勃發展,交易型態多樣,而其中交易專利權及商標權者更不在少數,惟該交易之專利權及商標權若註冊於國外,而銷售於國內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申報是否適用零稅率之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於國外,惟該交易之買受人為國內營業人,因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故仍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非屬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檢視有無適用稅率錯誤及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營業稅二股詹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