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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應先申報贈與稅並經審查,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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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接獲民眾來電, 個人捐贈不動產給財團法人,申報贈與稅時應如何計算贈與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又捐贈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必須該財團法人符合行政院頒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
該分局表示,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之財產如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是捐贈人於完成財產捐贈前,已知悉該捐贈行為是否應課徵贈與稅,可以選擇是否捐贈;如所捐贈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惟受贈單位倘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應補徵捐贈人贈與稅款,倘未申報者並應裁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孫愛華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