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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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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061229
台財稅字第10604708220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許虞哲

 

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十一、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悉依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辦理,僅供辦理遺產稅電子申辦之參考。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應檢核財產參考資料,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財產數量及價額按實申報;被繼承人如遺有財產參考資料以外之其他財產,仍應依法一併申報。

十二、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辦資料時,若各欄位輸入皆正確,經電子申辦系統檢核無誤且申辦上傳成功者,系統自動給予收件編號;若檢核有誤者,申辦系統將產生異常訊息,申辦人更正資料後,可重新傳輸。

            同日透過網際網路重新傳輸申辦資料者,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申辦上傳成功,將覆蓋前次申辦資料;翌日起須辦理更正者,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十三、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完成電子申辦後,應檢附證明文件:

()   應行檢送之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應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送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未於期限內送達者,逕依稽徵機關查得資料核定。

()   受任人申辦案件,依前款規定檢送相關文件時,應併同檢附委任書。未於前款規定期限內送達委任書者,稽徵機關應另訂期限函請受任人提供,並副知納稅義務人;屆期仍未補正委任書,即不予受理其申辦案件。

()   前二款送達日期之認定,親自遞送者,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十四、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採用電子申辦者,稽徵機關之後續辦理調查及估價,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悉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屬受任人申辦案件,稽徵機關應於受理該申辦案件後,逐案通知納稅義務人。

十五、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以電子申辦方式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如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規定處罰。

十六、納稅義務人得至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站(https://etd.etax.nat.gov.tw),申請核發經財政部核定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各項證明書電子稅務文件,納稅義務人持電子稅務文件向相關機關(構)申辦業務時,應協助驗證作業。

十七、本要點各相關機關(構)應配合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應由各權責機關(構)另定之。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