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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行政法人之捐贈,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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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於今(20)日發布解釋,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關於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捐贈得全數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該等捐贈直接挹注各級政府部門,具有彌補政府預算不足及發揮政府職能之功能,可增進社會整體公共利益。而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係代替中央或地方政府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所設立,並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監督機關之監督以確保該公共事務之履行,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挹注其執行公共事務所需財源,與所得稅法鼓勵挹注政府以發揮職能之立法意旨相符,具有捐贈政府之相同效果。是以,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據法律或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本身係執行公共事務之公法人,組織定位非屬政府機關,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仍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