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之課稅方式,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可選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該局特別指出,納稅義務人如選擇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列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之列舉扣除金額時,該計算捐贈限額之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該股利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07年度薪資所得800萬元,股利所得300萬元,捐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200萬元,選擇股利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王先生可列報捐贈限額應以不含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總額800萬元乘以20%計算捐贈限額為160萬元,即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為16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後,再與股利300萬元乘以28%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又若王先生選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列報捐贈限額應以含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總額1,100萬元乘以20%計算捐贈限額為220萬元,即捐贈扣除金額為200萬元,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可再減除股利300萬元的8.5%可抵減稅額,惟每一申報戶最高限額為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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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單位:新臺幣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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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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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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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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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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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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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除: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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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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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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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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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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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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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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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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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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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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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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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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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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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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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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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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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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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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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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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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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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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課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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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加計:股利×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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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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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可抵減稅額:股利×8.5%(限額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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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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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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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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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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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特別提醒,明(108)年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各項措施,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272】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聯絡電話: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