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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之供應商請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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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之供應商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或加值服務中心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自106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之供應商與境外電商交易,應開立並交付載明買受人為境外電商及其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為降低國內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交付成本,國內營業人可利用整合服務平台或加值服務中心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省時又便利。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之供應商請配合開立雲端發票予交易之境外電商,如有任何疑義,可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聯絡人 :南港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 更新日期:10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