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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免徵贈與稅的農業用地,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移轉免稅農地,應追繳原免徵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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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申請免徵贈與稅的農業用地,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都會追繳稅款。但如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查核甲君於105年間將坐落在新北市的農地贈與子女,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將贈與的土地列報為農業使用,經審核後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但是,該筆土地在5年列管期間內,於106年間經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與乙君,受贈人未作農業使用,因此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因甲君未恢復原狀,也未能提示繼續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依規定追繳贈與稅。
    該局指出,受贈人於受贈土地後,遭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強制執行法上的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拍賣債務人財產之行為,實具有買賣性質,與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因不可抗力之政府公權力行使之「非自願性移轉農地無法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情形有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除因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而移轉者外,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移轉免徵贈與稅之農地時,即應追繳應納稅賦。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8)

     

  • 更新日期:10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