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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須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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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如因搬遷,其固定資產(例如:裝潢設備)已不繼續使用,雖其未達耐用年數而報廢,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之規定辦理完成報廢程序後,方可列報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

該局另提醒,其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併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028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白淑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29 

  • 更新日期: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