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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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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陳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甲、乙、丙共4人,其中繼承人甲、乙、丙於繳納期限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以繼承存款繳納遺產稅,甲、乙、丙三人應繼分各為1/4,合計申請人應繼分為3/4,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規定,則於應納遺產稅(6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以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
    該局提醒,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即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 更新日期:10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