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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轄管財團法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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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
發文機關: 行政院
發文日期: 108.03.29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法字第1080200226A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轄管財團法人辦理。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法規內文:
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及
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送立法院者,其預算之編製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係指財團法人法第三條所定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及
第三項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三、各財團法人預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各財團法人預算書表包括: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方針)及預算概要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預計表
2、現金流量預計表
3、淨值變動預計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依法無法
取得轉投資事業之預算資料者毋需編列)
前項預算書表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上述列舉之表件外,
得由各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
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依下列程序報送各主管
機關:
(一)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每
年六月底前),將擬編之年度預算報送國防部。
(二)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之財團法人,應於會
計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每年六月底前),將擬編之年度預算報
送主管機關。
(三)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
,將擬編之年度預算報送主管機關。
四、各主管機關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年度預算完竣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之財團法人,應於會
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核轉行政院。
(二)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
彙整所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函送立法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
處。
五、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由行政院轉送之財團法人,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
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函轉財團法人預算至立法院。
六、財團法人預算書送立法院作業事宜(包括函送份數及簽收程序),比
照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分送方式辦理。
七、地方政府得參照本注意事項另訂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