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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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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第3647次院會今(18)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人口老化所衍生之長期照顧需求,並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該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定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
二、 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定排富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7年度為670萬元)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上開草案預定108年1月1日起實施,民眾於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預計有29萬人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新聞稿聯絡人:楊專門委員純婷
聯絡電話:2322-8122
  •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張貼日期: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