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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私募之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價值之估價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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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09323
台財稅字第10800685380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遺產及贈與稅法10條之時價,依下列方式估定之:

()      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收盤價估定之;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收盤價估定之。

()      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二、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價,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調整估價。

部  長 蘇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