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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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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71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802414960
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所營業務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業務。但以一次為限。
因前項第四款增加列載所營業務項目,而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免繳預查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