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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是否要換領記帳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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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是否要換領記帳士證書?

《賦稅》2008/12/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洽詢有關換領記帳士證書之相關規定,該局指出依據96年7月11日修正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35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所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可自由決定是否要換領記帳士證書。

該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6年12月31日公布「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規定,欲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之記帳報稅代理業務人應於97年12月31日以前繳納證書費並檢具申請書、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正本、履歷表、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一張等文件向財政部申辦。惟該局特別提醒,依該辦法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不得向財政部申請以該記帳士證書換回原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另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須於執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登錄,並加入記帳士公會,始能以記帳士事務所名義執業。

該局同時說明已換領記帳士證書之記帳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仍應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96年:40小時,97年及以後之每年:24小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依同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

該局表示,有關換領記帳士證書者申請作業流程說明及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www.ntx.gov.tw)(路徑:該局網站/便民快捷服務/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證),請多加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