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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逾50%財團法人董監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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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逾50%財團法人董監官派
  • 2009-07-30
  • 工商時報
  • 【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明確訂定政府捐助50%以上的定義為「公設」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必須採高密度監督,杜絕弊端,避免人事酬庸,董監事須官派,董事長任期有年齡限制,連薪水也要呈報主管機關核定;民間財團人採低度監督,避免過多限制。

     立院去年已要求政府捐助逾50%以上財團法人預算需送審議,政府、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所捐助財產合計達該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50%以上,即定義為「公設」財團法人,要求主管機關須強力介入監督。

     財團法人法立法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切,有很多限制性規定,是前所未有。官員說,財團法人利用資產收入從事公益,可以免稅,有不少企業界都爭相設立基金會,部分企業藉公益名義達到實質逃漏稅目的。

     明定民間財團法人均為無給職,以避免巧立名目支領任何酬勞,惟董事長若為專職,可為有給職;但民間董監事有三親等以內關係者,所占董事比例不得超過其總數1/3,避免為家族操控。

     公設財團法人董監事可支領兼職酬勞金,而公設財團法人董監事均為官派,遴聘政府機關代表、對捐助目的有研究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董事長初任不能逾65歲,任期屆滿前滿68歲應即更換,以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

     公設財團法人董監兼職費及薪資報酬均須主管機關核定,董監及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不得與所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以遵守利益迴避。

     財團法人的財產管理方式決予鬆綁,讓其運用靈活,可存放金融機構、允許其作適當投資,包括股票基金或不動產等都可投資,可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但有助增加財源的投資,需本於安全可靠原則,其投資總額不得逾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的1/2,但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財權作價投資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