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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證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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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8819台財稅字第09804549080

一、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及本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第1點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上開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如經報關程序者,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如未經報關程序者,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 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交與課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本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第1點、96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7870號函及98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340號令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除應檢附課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其餘證明文件比照前點規定辦理。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