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台財稅字第09804546180號 修正「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第十四點規定 部 長 李述德 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参、徵收率及稅額計算 十四、 進口貨物於繳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或有溢繳稅款者,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所代徵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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