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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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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 中華民國981118
台財稅字第09804546180號
修正「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第十四點規定
部  長 李述德
 
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参、徵收率及稅額計算
十四、 進口貨物於繳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或有溢繳稅款者,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所代徵之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