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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稅務人如對加徵滯納利息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應於該處分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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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98122
台財稅字第09804578710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稅額繳款書,逾滯納期間(30日)繳納,經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利息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於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生效,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該處分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