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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英照:債清法 兼顧勞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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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英照:債清法 兼顧勞資權益

為健全破產法,兼顧勞工權益及企業發展,司法院近年來積極研修破產法,現已完成「債務清理法草案」,並增訂法人重整、公法人債務清理及外國法院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

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債務清理法草案」研訂目的主要是在全面檢討破產及重整制度,讓制度更健全、更有效率,除了兼顧保障勞工權益還顧及企業發展。「破產法」改為「債務清理法」之後,將擴大適用對象,除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外,也包括非中華民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同時也加重企業經理人和會計師責任,影響重大,尚需集思廣益,以使法案更完善。

「債務清理法草案」第174條規定,法人宣告破產後,受到影響的債權人若依照破產程序獲得的受償額沒有達到債權額度的20%,法人全體董事應負連帶責任補足額度,而這些應負責任不因喪失其資格或解任而受影響。但若有董事證明其執行職務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可免除責任。

對此條文,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研究所教授王志誠也認為,近年來企業有集團化的趨勢,因此常發現企業宣告破產之前就將資金移轉到其他子公司或海外公司,以減少受償金額。

不然就是資金移轉後,宣告破產後再成立同樣性質的新公司,重操舊業,因此他表示,未來「債務清理法」草案除了上述條文外,或許可以多考量企業集團化的趨勢,並且加入「競業條款」的限制,以保障債權人權利。

此外,「債務清理法草案」還增設許多新措施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如:擴大管理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撤銷債務人所為的無償或是有償的侵害行為、加強企業經營者責任,維護債權人權利,並明文規定員工工資優先受償權,以保障員工基本生活。

而有鑑於有些企業負責人積欠巨額稅款,生活依舊奢華,司法院也將增訂防奢條款,債務人只要被聲請破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約束」債務人的生活水平,法官可依職權裁定,限制債務人必須過「通常生活」,否則可拘提管收,以防止破產財團財產不當減少。

隨著草案的修正,現行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規定,未來將隨「債務清理法」的通過而刪除,未來有關新股東資金債權保護,以及破產等相關實質操作等,將有更完備的法令規定。

【2009/12/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