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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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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22 經濟部令: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7024295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7 條 公司申請併案辦理增加資本及減少資本之變更登記,其發行新股基準日及
減資基準日未逾十五日者,登記費按變更登記最後章程增加之資本總額每
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或變更登記後資本總額未增加者,以
一千元計收。

第 1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