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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道存條款 千萬元欠稅大戶 禁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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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道存條款 千萬元欠稅大戶 禁奢
  • 2010-01-13
  • 工商時報
  • 【記者崔慈悌、張國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禁奢條款,明定民眾滯欠合計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稅款,將限制其食衣住行的花費。法務部表示,初步規劃以1,000萬元為門檻,未來再視實施成效檢討調整。

     相關施行細則草案正研擬中,法務部預定在總統公布行政執行法修正案施行日期時,同步公告實施,時間大約在3月初。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增訂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禁奢條款」,這條被外界稱為「孫道存禁奢條款」的條文規定,民眾欠政府稅款或罰鍰不繳時,如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行政執行處得核發禁止命令,禁止其為特定的消費或投資行為,以杜絕滯欠大戶意圖脫免責任的僥倖心態,維護公平正義。

     欠稅大戶那些行為將被視為是奢侈而應受禁止呢?法務部說,例如,禁止一定金額以上之消費,如購買、租賃或使用單筆在2,000元以上的商品或服務;搭乘特定的交通工具,如計程車、高鐵等不能搭;特定的投資,如股票、期貨等不能投資;高消費場所如酒店、高爾夫球俱樂部等不能去消費,而且縱然是第3人買單也受限制。

     至於禁止項目中的「一定金額」如何認定?將由法務部依據物價以及實際狀況,在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內另訂。

     欠稅大戶如果違反「禁奢條款」的禁止命令,又拒不繳納、不報告財產狀況時,法務部表示,執行官就得以限制欠稅大戶的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將他管收。

     新修正的行政執行法同時規定,欠稅大戶人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滯納金、利息者,行政執行處就不得限制其出境。但是,如果繼承所得遺產超過其法定應繼分,則應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稅款,才可以解除限制出境。

     例如,甲乙丙丁4名繼承人欠繳遺產稅1,000萬元經國稅局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執行,該4名繼承人的法定應繼承部分各為25%,甲繳納250 萬元稅款後,執行機關就不得限制其出境;但如甲所得遺產比例為50%,則應繳納500萬元,始得免於遭執行機關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