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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通商法律論壇-以企業併購時員工移轉新規定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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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通商法律論壇-以企業併購時員工移轉新規定為核心
  • 2010-01-13
  • 工商時報
  • 【馬靜如、許修豪】

     勞委會11日發布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徵求各界7日內表示意見。該草案雖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惟其修正之方向影響深遠,值各界密切注意。

     解讀勞委會之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之重點包括:修正企業併購員工移轉方式、修正定期契約之要件、新增勞動派遣相關權利義務、修正勞動契約終止條件、新增關於離職違約金、競業禁止等細部規定。就前開修正,對於企業影響最為深遠者,允為前三項。第一項之修正,對於國內之併購活動,尤將產生極大之衝擊。

     現行法規中,關於併購時員工轉讓之方式,主要規定於企業併購法第15至17條,及勞基法第20條。兩法皆要求新舊雇主於併購時,先決定將繼續雇用併購標的公司(舊雇主)之那些員工,徵得該等員工表示同意後,再將該等員工移轉至新雇主(合併之存續公司或資產移轉之受讓公司)。未被新雇主挑中將繼續雇用之員工,或拒絕被移轉至新雇主之員工,則由舊雇主予以資遣。此一做法之重點,在於(1)新雇主於併購前,即可先決定不留用特定員工(即在併購完成前,即先進行人力精簡);且(2)員工若不同意移轉,或未表示意見(即視同拒絕移轉),將遭到資遣。

     修正草案之做法,與前述做法剛好相反。新修勞基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有併購情事時,「勞動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同條第2項規定:新舊雇主應於合併轉讓前,「…以書面徵詢勞工是否同意隨同移轉。該勞工…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隨同移轉」。草案之做法,將使得(1)新雇主原則上必須完全接受舊雇主之員工,不再有於併購完成前片面決定員工去留或進行人力精簡之權利;且(2)員工原則上將全部移轉至新雇主。員工未表示意見之情形,將視為同意移轉,而非拒絕移轉。

     勞委會目的應在於保護併購時,勞工之工作權不受影響。鑑於近年國內併購案件中,經常出現舊雇主勞工要求保障工作權之爭議,前開修正似有必要。惟可合理預見,前述修正草案,亦將帶來下述之重大衝擊:

     (1)降低企業併購意願:企業進行併購之主要動機,在於以擴大規模、控制成本等方式追求所謂「綜效」。惟新雇主若無法在併購前,即先規劃未來公司人事之調整或精簡,必然嚴重減低其進行併購活動之意願。

     (2)改變受衝擊之員工群體及資遣時間:現行法中,可能因併購被資遣之員工,為併購標的公司之員工。員工若被資遣,實務上其生效日多訂於併購生效日之前一天。依前開修正草案,由於併購標的公司之員工原則上將隨同移轉,故資遣之爭議不會發生於併購前。但由於併購後,必然發生人員重疊之情形,新雇主極有可能仍主張有業務緊縮等事由,故有資遣員工之必要。此時可能被資遣之員工,將不再限於併購標的公司員工,而包括新雇主之既有員工。且資遣仍然可能發生,只不過其時間自「併購前」移轉至「併購後」而已。

     (3)新雇主欲調和二家公司之福利方案,將產生重大困難:現行法於併購時,新雇主對於有意繼續雇用之員工,將提出新的聘僱契約,徵求員工之同意。被移轉至新雇主之員工,原則上適用新雇主之福利規範,故不會有新舊雇主勞動條件矛盾之情形。惟依修正草案規定,新雇主須概括承受所有移轉員工之既有勞動條件,則將發生新雇主之新舊二批員工遵循不同套勞動條件之情形。此種「一國兩制」之情形,對新雇主之人事管理必然產生重大困擾。新雇主欲將二套不同勞動條件調和一致,依法須得到員工同意,惟員工必然傾向只往上調,不往下調。新雇主若欲調和二套勞動條件,必然須大幅墊高成本。此點對於新雇主而言,可能係最難處理之問題。(本文作者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馬靜如、律師許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