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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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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99121
台財稅字第09800412020號
一、 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22條(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二、 本部908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040號令、95127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690號函及971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2900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