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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財政部82年12月16日台財稅第820570901號函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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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2年12月16日台財稅第820570901號函釋:「不能單獨申請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土地,應無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經99年4月2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認為上開財政部函釋係就都市土地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適用課徵田賦之規定,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其與第674號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財政部表示,將遵照司法院解釋意旨辦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畸零地及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不得建築之土地,是否屬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前經函准法務部82年11月23日法82律決24723號函略以:「按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合併達到最小基地面積標準者即可建築,為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如該畸零地已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應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內政部66年12月28日台內地字第756763號函業已釋示在案,亦即該地不得視為『限制建築之土地』而徵收田賦。從而,如就建築法第44條規定之反面解釋及內政部上開函釋,適用『舉輕以明重』之原則,則本案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土地,在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即可建築,似非屬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或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依法不能建築』之都市土地而徵收田賦。」財政部爰參據法務部意見作成前揭82年函釋。惟上開函釋既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財政部將遵照司法院解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