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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商業會計法第52條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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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商業會計法第52條函釋﹝經濟部97年11月7日經商字第09702145120號函﹞
  公佈單位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公佈日期:97/11/10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41條刪除後,本部78年9月21日經(78)商字第209337號函、86年8月23日經商字第86215649號函、93年2月20日經商字第09302016680號函、94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402028660號函及94年8月1日經商字第09402415660號函,自97年7月15日起,不再援用。

按行政院97年7月15日院臺財字第0970020981號令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部分條文,刪除第41條「營利事業之虧損,如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此後年度發生之盈餘,除依照公司法、所得稅法之規定分配外,其餘應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項下,在原撥補數額未轉回前,不得分派股息及其他用途」規定,有關營利事業已以重估增值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者,此後年度發生之盈餘,在原撥補數額未轉回前,不得分派股息及其他用途之相關規定,不再援用。